**吃瓜简评:王一博起诉新湃传媒,肖像权纠纷引热议**,演员王一博以肖像权纠纷名义,正式起诉了《陈情令》出品方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案件定于2026年10月8日在湖北随州开庭审理,据悉,王一博的核心指控是被告方在合作结束后未经授权,持续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行为,涉及制作DVD、售卖周边商品、开发收藏卡等高价产品,甚至将其形象用...
**吃瓜简评:王一博起诉新湃传媒,肖像权纠纷引热议**,演员王一博以肖像权纠纷名义,正式起诉了《陈情令》出品方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案件定于2026年10月8日在湖北随州开庭审理,据悉,王一博的核心指控是被告方在合作结束后未经授权,持续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行为,涉及制作DVD、售卖周边商品、开发收藏卡等高价产品,甚至将其形象用于乙女向游戏开发牟利,这些行为被指侵犯了王一博的肖像权与隐私权,令人不禁为娱乐圈的IP开发与商业化运作划分清晰的边界。,### **案情概述:合作终止后的商业使用引争议**,王一博与新湃传媒等五家公司曾经合作制作电视剧《陈情令》,但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关系进入了终止状态,被告方并未停止对王一博肖像的商业使用,而是以“戏剧形象”的名义,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行为,他们将拍摄期间拍摄的花絮制作成DVD、售卖周边商品、开发收藏卡等高价产品,甚至更甚,将王一博的形象用于乙女向游戏的开发和推广,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王一博的肖像权,还涉及了对其隐私权的严重侵害。,### **核心争议:戏剧形象与商业授权的界限**,在娱乐圈,演员的形象权问题一直是一个灰色地带,法律专家指出,演员在参与剧集拍摄时,通常只会授权出品方在剧集宣传推广等范围内使用其肖像,而不会涵盖后续的商业行为,拍摄期间的花絮虽然可能会在宣传中使用,但如果被恶意剪辑、传播或用于商业牟利,就会构成肖像权侵权,合作期限结束后,被告方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授权范围,严重侵害了王一博的商业利益。,### **法律焦点:共同被告的诉讼策略**,值得一提的是,王一博将五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常见的诉讼策略,通过一体化起诉,原告可以追究侵权行为链条上的相关方责任,形成“一裁定管”,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新湃传媒等五家公司分别对应了《陈情令》IP衍生产业链的不同环节,从IP持有、出版发行到周边生产、电商售卖,形成了完整的侵权链条,这种情况下,单独追究某一方责任显然无法完全解决问题,共同被告的策略在法律上更具针对性。,### **行业意义:为IP开发划清边界**,这起案件对娱乐圈的IP开发和衍生商业化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合作有期限,授权有范围,越界必担责,这些原则不仅保护了艺人的权益,也为整个产业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被告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后果也已不言而喻。,### **权益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平衡**,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大量的商业机会,但同时也伴随着肖像权、版权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关乎王一博个人的权益,更是对整个行业的警示,如何在保护艺人权益的同时,促进IP的合理开发和产业的良性发展,将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希望通过这起案件,相关方能正视法律红线,共同维护健康的产业生态。
王一博以肖像权纠纷为由,正式起诉了《陈情令》出品方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案件定于2026年10月8日在湖北随州开庭审理。
一、起诉核心:合作结束后的超范围商用
案由与时间:王一博以肖像权纠纷将新湃传媒等五家被告诉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6)鄂1303民初4951号。
核心指控:双方合作结束后,被告方未经授权持续使用王一博肖像,将拍摄期间的花絮制成DVD、周边商品、收藏卡等高价售卖,甚至将其形象用于乙女向游戏开发牟利。
花絮争议:多方信息指出,新湃传媒在拍摄期间拍摄大量近距离片场花絮,后续通过恶意剪辑、传播扭曲花絮视频及贩卖相关物料等方式牟利,被认为严重侵犯艺人肖像权与隐私权。

二、法律焦点:戏剧形象不等于商业授权
授权边界:娱乐法专家李振武指出,演员拍摄剧集时仅会授权出品方在约定范围、期限内将肖像用于剧集本身的宣传推广。
侵权判定:合作期限届满后,将演员肖像用于周边售卖、唱片发行等商业盈利行为,均属于超期、超范围使用,构成肖像权侵权。
诉讼策略:将五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诉讼策略,原告可将侵权行为链条上的相关方一并起诉追责。
三、行业意义:为IP衍生开发划清边界
产业链覆盖:五家被告分别对应《陈情令》IP衍生侵权产业链的不同环节,从IP持有、出版发行到周边生产、电商售卖,形成完整链条。
行业警示:该案向行业传递了清晰信号——合作有期限,授权有范围,越界必担责。
法律依据:《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