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简评:演员肖像权韭菜风暴,娱乐产业的IP版权之殇?**,演员王一博因与《陈情令》相关的肖像权纠纷正式起诉了新湃传媒等五家公司,这一案件堪称娱乐产业近年来最让人哭笑不得的风波,作为一个“吃瓜党”,我忍不住为这个案子喝一杯茶,试图在这场戏剧性事件中找到一点点有趣和启发。,案件的核心在于“戏剧形象”与“商业肖像授权”的法律边界,王一博的核心指控是,拍摄《陈情令》期间,他曾明确授权肖像用于剧集正片播出及项目周期内的官方宣传,但合作结束后,被告方没有经过二次授权,竟然将他的肖像用于实体唱片、收藏卡、周边衍生品及游戏开发等商业牟利行为,这一行为从法律角度看,确实存在问题。,但这里有个有趣的点:作为演员,王一博的肖像权属于独立的人格权利,而不是被剧集本身的著作权所覆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人格权利受到了法律的高度保护,虽然影视剧的著作权归出品方所有,但演员本人的肖像权却不一样。,这就像有一块很贵的画,画里的主角是艺术家的作品,但主角的脸却是他个人的财产,同样,王一博的脸就是他的财产,不能随便用于商业用途,被告方在没有获得他进一步授权的情况下,利用他的肖像进行商业开发,确实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这也提醒我们一个问题:在娱乐产业中,IP衍生开发是常态,但肖像权的使用却需要明确的二次授权,这就像在用别人的照片发朋友圈一样,必须得对方同意,否则,即使是最小的商业行为,都可能涉嫌侵权。,这起案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全链条追责列为共同被告,这意味着不仅仅是出品方,而是整个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都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从唱片发行方到周边制作方,再到电商销售方,都可能成为“买卖方”,因为他们在商业链条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也让人联想到近年来好多艺人起诉的案例,似乎每一天都有一起肖像权纠纷,这并不难理解,在娱乐产业中,IP的价值往往远远超过了演员本人的形象价值,但演员的脸却是他们个人的一部分财产,当IP被商业化利用时,演员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了保护,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任何合作合同时,都需要非常谨慎地界定肖像权的使用范围和期限,毕竟,一个随意给予的肖像授权,可能在几年后反而成为一个巨大的法律问题。,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值得期待,无论是法律界还是娱乐圈,都需要看到这个案件最终如何划分权利边界,这不仅关系到演员的权益,也关系到整个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地处理这一案件,为未来的类似纠纷提供一个明确的判据。,这场“肖像权风波”不仅让人哭笑不得,更让人深刻思考在娱乐产业中个人权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或许,这就是所谓的“吃瓜”,但在这场风波背后,也隐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和行业问题。**“戏剧形象”与“商业肖像授权”:当偶像的光环成为商业商品时,谁来为光环的使用付费?**,演员王一博因与《陈情令》相关的肖像权纠纷正式起诉了这部剧的出品方新湃传媒等五家公司,这场案件将于2026年10月8日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核心争议点在于“戏剧形象”与“商业肖像授权”的法律边界,作为吃瓜爱好者,我来为大家解读这场“偶像权”大战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一、案件概况**,王一博起诉的核心指控是:在《陈情令》拍摄期间,他曾签订合同,允许剧组在正片播出及项目周期内进行官方宣传使用其肖像,合作结束后,出品方等五家公司未经他再次授权,依然将其肖像用于实体唱片、收藏卡、周边衍生品(比如手机壳、文创周边)以及游戏开发等商业牟利活动。,这些行为让王一博觉得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了,因为他认为自己只给了剧组在特定范围内使用自己形象的权利,而并未授权他们在商业领域进行自由使用。,### **二、法律核心:戏剧形象 ≠ 商业肖像授权**,在法律层面,这场纠纷的核心在于“肖像权”与“戏剧形象”之间的区分。,1. **权利属性不同** , - 剧集的著作权归剧组方所有,包括剧本、故事、台词等创作内容的权利,但演员的肖像权属于独立于剧组的个人权利,受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保护,这就意味着,演员对自己的形象拥有绝对的个人权利,除非他本人明确授权。,2. **授权范围有限** , - 王一博的合同明确规定,肖像授权仅限于剧集正片播出以及项目周期内的官方宣传,法律专家指出,演员只许可了在剧集中出现,而不是在剧外随意使用其形象,演员的照片不能被用于广告、商业产品包装、周边销售等场景,除非得到进一步的明确授权。,3. **判定标准清晰** , - 如果合同到期后,方方仍在商用肖像,就构成侵权;如果合同中规定的授权范围超出实际使用范围,也属于侵权,法院将以合同约定的边界为核心,判断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三、行业意义:IP与人格权的平衡**,这场案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官司,更是一场关于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平衡的法律审判。,1. **全链条追责** , 原告方将制作、发行、销售等多环节的责任追究到位,包括唱片发行方、周边制作方、电商销售方等,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侵权链条,这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也显示出原告方的“高手棋”,通过一揽子起诉,降低了被告方规避的难度。,2. **行业示范价值** , 该案件向影视行业发出了一些清晰的信号: , - IP权(包括戏剧形象)不能凌驾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之上。 , - 在进行IP衍生开发时,必须单独取得艺人的明确二次授权,授权期限必须清晰明确,否则可能会面临侵权纠纷。 , - 越界必担责,商业方不能随意滥用艺人的形象,否则将被法院追究连带责任。,3. **最终结果待裁** , 目前案件尚未审理结果,吃瓜的朋友们可以期待这场“偶像权大战”会有什么样的结局,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对整个行业都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吃瓜感想**,这场纠纷的背后,折射出的是现代商业社会中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博弈,作为普通吃瓜群众,我们或许不太清楚,明星的形象权到底有多重要,每一个明星的“光环”都是一笔巨大的商业价值,但这光环的使用权并不属于谁都能随便用的。,从法律角度来看,演员的肖像权属于个人人格权,这是一项非常强大的权利,商业方在使用明星形象时,必须谨慎行事,避免触犯肖像权侵权的法律底线,如果真的发生侵权,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可能承担名誉损害赔偿,这对商业方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血汗钱”。,这也提醒我们,作为普通人,我们的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同样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明星的形象权纠纷或许看起来遥不可及,但对于普通人来说,被随意拍摄、散布或商用,其损害可能更加难以承受。,这场“陈情令”纠纷不仅是一场官司,更是一场关于权利与义务、商业与人性的深刻课堂,希望法院能够公正裁决,为行业树立明确的法律标杆,让各方明明白白,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人格权,共同维护一个更加文明的商业环境。
演员王一博因肖像权纠纷正式起诉《陈情令》出品方新湃传媒等五家公司,该案将于2026年10月8日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核心争议指向“戏剧形象”与“商业肖像授权”的法律边界。
一、案件基本事实:合作结束后仍在商用肖像
起诉对象:被告包括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科洛舍(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欣存词电子商务商行及北京子沐有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五家主体覆盖出品、唱片出版、周边制作、电商销售等产业链环节。
核心指控:王一博一方主张,拍摄《陈情令》期间的肖像授权仅限剧集正片播出与项目周期内官方宣传,合作结束后被告方未经二次授权,持续将其肖像用于实体唱片、收藏卡、周边衍生品及游戏开发等商业牟利。
开庭信息:案号为(2026)鄂1303民初4951号,定于2026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二、核心法律区别:戏剧形象不等于商业授权
权利属性不同:影视剧著作权归出品方,但演员本人的肖像权属于独立人格权利,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保护。
授权范围有限:娱乐法专家李振武指出,演员许可的是“在剧集中出现”,不等于许可出品方在剧外任意场景用其形象赚钱;超出约定范围、期限的使用即构成侵权。
判定标准清晰:超期使用(合同到期后继续商用)与超范围使用(授权仅限宣传却用于周边销售)均属肖像权侵权,是否构成侵权以合同约定的授权边界为核心依据。

三、本案行业意义:厘清IP衍生开发合规边界
全链条追责:原告将侵权链条上的出品方、唱片发行方、周边制作方及销售商户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依法追究连带责任,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诉讼策略。
行业示范价值:该案向影视出品方发出清晰信号——IP版权不能凌驾于自然人肖像权之上,衍生商业开发须单独取得艺人明确、有期限的二次授权,越界必担责。
最终结果待裁:案件尚待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结果需以司法裁判为准。

